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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明光街道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及奖惩办法》的通知
明光街道工委(2010)14号
时间:2010-4-26 8:51:00 |   浏览:

 

 

各村、各社区、街道各部门:
《明光街道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及奖惩办法》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  
 
明光街道党工委
明光街道办事处
二○一○年三月二十日
 
 
抄报:市委办、市政府办
明光街道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及奖惩办法
 
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与奖励,确保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对象与时间
(一)对招商引资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
(二)考核时间为市招商引资考核验收后的次月。
二、奖励项目的范围和条件
(一)奖励项目的范围:指投资业主是明光市以外的投资者在明光投资的项目(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)。
(二)奖励的条件:(1)凡完成目标任务单位给予基础奖;(2)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再给予奖励;(3)引进重大项目奖。
三、奖励标准
(一)凡完成街道下达的目标任务给予400元奖励,每超100万元再给予100元奖励。
(二)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‰的奖励。
(三)对当年引进一个制造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至1亿元的,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,开工建设后,年终一次性奖励引荐单位或引荐人1万元。
(四)以上奖励不包含市级给予的奖励。
    四、处罚
(一)凡未完成街道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,取消目标任务单位、责任人及其单位所有成员的年内评先评优资格。
(二)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,每少100万元罚100元,对于既不报项目,完成任务为零的单位,除重罚1000元外,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,态度恶劣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免职。
五、考核实施
1、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进行,对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从严处理。
2、实行项目申报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。奖励项目必须经市认可,各引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,引荐单位和引荐人对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负责,不得弄虚作假。否则,除追回其所得奖金外,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六、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。
七、本办法由街道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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